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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贯彻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中心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实验动物、动物实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及部门领导等组成。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2 人、委员若干人及秘书 2 人。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任主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用实验动物的管理;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动物中心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控制工作、实验动物设施建设及实验动物管理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审议。
第十一条 促进实验动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学校实验动物工作事宜,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实验动物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审议学校动物实验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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